中储粮公司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法人,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具备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但目前在执行最低价政策中的分工,中储粮公司实际上执行的是政府管理者的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赋予了其管理全社会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为了防止在执行最低价政策的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影响中储粮系统与地方粮食部门的关系,影响收购企业正常开展收购,国家应该完善现行的最低价收购管理体制,由国家粮食局作为最低价政策的管理主体,具体统一负责最低价政策的执行、监督和管理,由中储粮库点、地方储备粮库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具备最低价收购资格的企业作为收购的载体,专门从事最低价收购。同时,要合理设置收购网点,尽量方便农民售粮,使种粮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