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边郊大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就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形大量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双方的矛盾激烈且难以化解,争执的重点往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仅仅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只是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对于如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更为突出的是,实践中发生的所谓“外嫁女”、“空挂户”以及“两头踩”等现象,使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更是难上加难。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看法:一是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就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应当分得土地补偿费;二是不能仅凭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户口来认定其是否具有成员资格,还要根据其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