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修改采用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08(49)决议《修订的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指南和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MEPC.108(49)的主要技术差异在于:MEPC.108(49)附件第2部分《油分计和排油监控系统控制部分的型式认可的环境测试技术要求》中着重规定了环境测试的技术要求,对测试方法规定得不够详细。本标准在编制中参照了我国现行的GB/T 2423《屯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中的有关部分,等同于国际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2918—1991《油船排油监控系统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T 1291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只包括一类排油监控系统,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所有油船;
——要求排油监控系统应能利用船舶位置指示装置记录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
——对油分计和流量计的准确度要求更加严格,从而对排放有更好的控制;
——按物理特性对原油进行分类,替代了原标准按“地理”名称的分类方式。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