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美〕 Christopher Lane Davis(戴维斯) 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律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在美国从事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服务已经有28年的历史。现在是美国政府小企业管理局的法律顾问,曾代表美国政府帮助约旦等国家修订《公司法》。1999年应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的邀请,作为风险投资高级论坛的嘉宾到中国来演讲,随后被复旦大学中国风险投资研究中心聘任为顾问。作为复旦大学中国风险投资研究中心顾问,应复旦大学中国风险投资研究中心的邀请,为全国十几家风险投资机构做了关于美国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基金方面的专题演讲内容。本书中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主要是他2002年3月27日的演讲内容。
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着风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制约与利益激励的核心问题,将我们对美国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的研究,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金融经济价值分析,这一部分由张陆洋博士撰写。主要是从有限合伙制的基本原理,以及运用有限合伙制进行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和运作时,就其整个过程中的风险制约和利益激励机制,进行较系统地论述。目的在于揭示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金融经济价值所在。
第二部分:有限合伙制在美国,这一部分是Christopher Lane Davis(戴维斯)撰写。主要从在美国发起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基金的法律金融问题和风险投资投资一个风险项目优先股的处理问题,并就这两个问题各提供了一个专门的法律文本,供有关人士参考。目的在于说明发起和运作一个风险投资基金应考虑的基本风险规避和利益机制问题。
第三部分:美国有限合伙法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比较,这一部分也是戴维斯撰写。大家公认特拉华州的《有限合伙法》和《有限责任法》是美国最好的法律,所以大量的风险投资机构都在特拉华州去注册。为了说明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优越性,戴维斯专门就《有限合伙法》和《有限责任法》作了详细的比较,目的在于搞清楚两者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