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杨经德,男,回族,1969年出生,法学博士。
1988年9月考入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系攻读学士学位,1992年7月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9月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硕士学位,1995年4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5月分配到云南省公安厅工作;1999年9月以在职国家公务员身份从云南省公安厅考入云南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其间于2001年9月经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批准,以云南大学公派访问学者的身份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从事博士论文课题研究,曾先后在伊朗霍梅尼国际大学和德黑兰大学学习波斯语和从事伊斯兰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为国内首位民族法学研究方向的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
内容简介
法律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的功能是指作为社会整体一部分的法律与社会其他结构要素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它对社会整体生存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根据法律功能的结构、层次的差异,可以将其区分为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两种形态。在这两种具体形态中,根据法律作用于其他社会结构要素产生实际功效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三种形式。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将其区分为内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统治功能和非统治功能、政治功能和经济功能、整体功能与部分功能等。
回族伊斯兰习惯法作为社会结构要素之一,它在国家法原则的规范和约束之下存在,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存在同样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因此,它也是功能性的社会控制工具之一。但是,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功能发生根据和具体功能表现形式与国家法有所不同。与国家法相比,它主要表现为规范功能的内容和形式齐全,而公共功能的内容和形式残缺,在总体功能上弱于国家法,并且有变形的特征。而且,它的规范功能和公共功能的侧重也与国家法有着根本的区别。
本文着重论述了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回族伊斯兰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
现实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的正功能,努力使其消解作用转化为正功能,并调适它与国家法之间的功能关系,使之为回族聚居区法治文明建设服务,进而为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而服务,是本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