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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诚的台湾土改

书评人:迟竹强 2012-12-06 06:46 赞[0] 收藏

  原来早在1940-1943年陈诚担任湖北省政府主席任上,就推行过“二五减租”(也就是佃农把生产所得总量内,先提二成五归佃农,剩下的七成五由地主和佃农对分),使得湖北农民生活大为改善。1949年初陈诚到台湾养病,在蒋宣布隐退之前临时被蒋委任为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又把“二五减租”搬到台湾,名为“三七五减租”(佃农与地主按62。5%与37。5%的比例对分)。

  1949年底,陈诚被迫将台湾省主席之职让给美国人指定的吴国桢,但旋即就被蒋要求出任行政院长。在行政院长任内,陈氏在减租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台湾全面的土地改革。

  据陈氏记述:“从减租到耕者有其田,中间有一项公地放领工作。。。台湾公有耕地为18万余甲,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1%强”,“政府有大量公地可以放领,正如物资机关有大量物资可以平售一样。平售物资的结果,自然使屯积商人不敢居奇,而收平抑物价之效;放领公地的结果,同样也平抑了地价,使地主情愿出售土地。本来三七五减租的成功已使土地贬了价,冲淡了地主拥有土地的欲望;再加上公地的放领,越发造成土地惟有自耕始为有利的形势。至此而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乃几如瓜熟而蒂落矣。”

  所谓“公地”,其实是在日据时期,日人为掠夺台湾的资源,在台湾设立大规模的糖厂,而这些日资糖厂本身就占有了大规模的土地。光复之后,政府没收这些日资糖厂的土地,从而变成政府掌握的公地。政府将这21%的土地低价让佃农“放领”,使得台湾土地价格极为压低,同时又要求地主必须按公地放领的价格出售自己占有的土地,地主自己保留的土地,平均以水田两甲至三甲为(台湾一甲约合14。54亩)原则。地主应得的地价,以土地债券及公营事业股票分别搭配补偿为原则。

  “土地债券方面,A,以实物为本位,以免遭受物价波动的影响;B,维持债券信用;C,给予合理利息。公营事业股票方面:A,应选择经营发达的公营事业发给股票,使地主乐于接受,并辅助其发展,以促进台湾的工业建设;B,进一步修改法令,使民营事业得到充分保障,进而扶植其发展。”

  按陈氏的记述:“截至1954年春季止,检讨一下总的成果是这样的:放领公有耕地6万3千余甲,政府直接创设的自耕家达12万1千余户;征收私有耕地14万3千余甲基,占出租耕地总面积的56%,承领佃农共达19万4千余户,占佃农总户数80%。”

  整个过程之顺利,出乎陈氏的预料。既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目标,缓和了社会矛盾,又把地主的财富投入到了工商业方面,为台湾的工业化提供了最初的民间资本。可谓一箭双雕。

  蒋氏败退台湾后,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之下,而能使得台湾内部局势十分安定,陈氏之土地改革功不可没。

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

作者:贺雪峰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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