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家更必须有目的、有条理、有系统地寻找创新的来源,且加以改变,以及成功创新机会的把握。更为重要地他们更有赖认识成功创新的原则原理,且有纪律地加以善用。
诚如经济学家熊彼特所归纳的,创业家所从事的工作便是“创造性的破坏”。颠覆客户的期望,乃是一项集体行为、一种纪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法则。然而创业活动赋予资源一种新的能力,使它能创造财富。
事实上,创新活动本身即创造了资源,为此,“创新”是一个经济性或社会性用语,并非科技性的用语,这是彼得•德鲁克说的。
最后,创新的最终定义乃是“改变资源所给予消费者的价值和满足。”我认为这是创新的真正本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