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古代是没有主编著作这种形式的,“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在这种文章关乎其心的情形下,重文如命,惜字如金,文章必是一人之所写。当然,古代也有总编纂之类的.官职,清乾隆年间的纪晓岚不就是四库全书的总编纂么?当然,四库全书的编纂已经不是为文,而是罗织文网的一种工作,因而总编纂是一种官衔,也是十分正常的了。著作的合著,大约是近现代兴起的风气,——一种贬褒不一的文风。当然,正经八百的合作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专门规定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因为,法律是认同合作作品这一著作形式的。当然,可合作的文章一定是不会关乎其心的。因为“心同此理,理同此文”实在太难。心之彼此之分,如同山之南北之隔也。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甚至两人以上,要如同一个人思考那样创作成文,若无“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奇迹,确平其难。我记得一个知名作家说过,我从来不买合著的书,更何况主编之书。在贺卫方教授主持下的《中外法学》据说有一条不成文的选稿原则:通常不发表二人以上的合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