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很多让人捉摸不透的事情,很多的事情明明并不合法,但是,你却可以公开的去做,只要你不公开的大声嚷嚷闹得让某些人脸面上挂不住了就行了。比如最近全国各地,特别是江浙所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的事情,就是极好的例证。如果不是因为那个链条断了,导致了跑路的跑路、跳楼的跳楼,而且不再是个别现象的时候,才让相关地方与部门出手解决。再拿拿证券市场上的那些个私募基金来说,也同样是这个问题(当然,证券市场上比这更加恶劣的问题多的是,相比起来,私募还是其中最好的呢)。目前国内的私募至少从数量上来说,绝对不亚于公募,但是,它却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并没有像公募基金那样拥有合法外衣。如今私募早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的主力,没有合法的身份并没有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反而倒让它可以规避掉公募基金的那些监管,更加便捷的游走于那些个灰色地带,从而谋取最大的利益。
既然不可能把它从市场当中清除掉,那还不如给它一个合法的身份,而这也符合市场的“三公”要求。因此,私募基金应该尽早的给予其法律地位。这本《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文学国 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03-01)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学术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