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之后,11世纪之前,法律混同于其他社会制度。11世纪末,查士丁尼法典被发现,1100年左右第一所现代法学院在波伦亚镇成立。原来混乱的法律问题,被用罗马法的术语来分析、用罗马法标准评判。其次,经院哲学的方法被运用,分析综合,化解矛盾,构建法律体系。
从前教会听命于世俗政权。1075年格列高利七世改革,宣称教皇拥有对世俗的至高权力。此后“现代教会法”——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诞生。教会法的道德标准极大地影响了西方法律体系。
西方法律传统的基础是:在超越灵俗两界的完整社会里,法律与宗教互相融合。秩序和正义和信仰与道德互相融合。在早期社会中,法律与社会生活水乳交融。克吕尼会,是修会中第一个跨地区团体,宗教及隐修会团体使严厉的政治法律趋于温和。
西方法律的危机: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即它无力解决20世纪的关键性冲突,无力在一个因暴力和压迫而变得岌岌可危的世界里维持正义和秩序,主要原因是西方法律传统所依赖的社会业已崩溃。这些社会,也就是全体基督徒,构成了西方法律的真正基础。然而,要是在社会生活中宗教信仰淡薄,种族、阶层、性别及代际之间裂痕深重(就象如今之美国并且整个西方也正日趋如此),要是信仰的约束薄弱,亲属关系及乡土的约束已让位给模糊抽象的民族主义,那么在这样的社会里,根本不用幻想法律能实现其最终目标。法律如不植根于社会,只会变得机械而又专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