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所谓的“红筹模式”,一般包括两种类别:
其一是“大红筹模式”,即当事人按照 1997年6月2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履行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采取收购、环顾或行政划拨等方式,讲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此种模式中的主体一般是我国内地大型国有企业,或是具有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背景的企业,如中国五矿、中国粮油、上海实业等。
其二是“小红筹模式”,即当事人按照2006年9月8日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审批程序,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等方式,将境内企业权益注入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之中,以实现境外资本运作实体在境外进行私募股权融资或公开发行上市的目的。此种模式中的主体一般是民营企业,如无锡尚德、如家快捷、百度、蒙牛、分众传媒等。
目前,一般所指的“红筹模式”均指“小红筹模式”,或称为“反程投资”、“境外注资”、“反向收购”等。这些定义均不是精确的法律概念,而只是对这一类境内权益的境外融资操作模式的概括性称谓。
随着我国各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红筹模式”控制和监管的日益加深,“红筹模式”也不断变换着具体操作形态,以规避或绕过境内法律控制。但是,整体而言,绝大部分“红筹模式”都采取了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然后采取返程投资方式与境内企业权益建立控制关系,然后实现境外主体私募或公募融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