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接触过这个经济学分支学科,当时我校也招收此方向研究生。但国内法经济学研究进展不甚理想,原因详见标题,不再赘述。
在此谈一点立法技术问题: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希克斯效率而非帕累托效率,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过于关注应然,较少考虑如果在不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有别于帕累托效率)提高社会效用,这其实是在希克斯效率和帕累托效率谋求平衡,在我国现阶段还是有一定实践空间的。
美国是法经济学发源地,因为遵循案例法原则,大法官需要考虑自己的判例所引起的一系列跟随效果(除了政治影响,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学影响)。从联邦大法官开始尝试此类分析方法,法经济学的一些原则也引入了判例之中:如法官在关注判决除了对案件当事双方的影响外,更多的关注判例结果与整个社会能否产生良性互动(整体效用增加而非社会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