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古希腊哲学曾被划分为三个学科:物理学、伦理学和逻辑学。这种划分完全适合主题的本性,人们对此能够加以改进的也许只是对这种划分原则的补充,以便确保这种划分的彻底性,同时正确地界定其必要的细分。
全部理性知识,或者是质料的,与某一对象相关;或者是形式的,仅仅涉及知性的形式和理性自身,涉及思维的普遍规则,而与对象之间的差别无关。形式的哲学称为逻辑学,而质料的哲学按照其所研究的特定对象及对象所服从的规律,本身又划分为两个部分。这是因为这些规律或者是自然的规律,或者是自由的规律。关于自然的规律的科学称为物理学,关于自由的规律的科学称为伦理学。物理学也叫做自然论,伦理学也叫做道德论。
逻辑学不能有经验的部分——所谓经验的部分,思维的普遍而必然的规律要依靠来自经验的根据。因为如若逻辑学有经验的部分,那么它就不会是逻辑的,即它不会是这样一个知性或理性的准则,对一切思维有效并必然得到证明。但与此相反,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都能有它们各自的经验部分。自然哲学必然如此,因为它必须给作为经验对象的自然规定规律,而道德哲学则必须给受自然影响的人类意志规定规律。自然规律是万物依此而产生的规律;道德规律是万物依此而应该产生的规律,它们却也兼顾那些万物应当产生却又往往没有产生的条件。
就全部以经验为根据的哲学而言,都可称之为经验哲学;而对完全以先天原则为根据来展现其理论的哲学而言,可称之为纯粹哲学。当纯粹哲学仅仅是形式时,它即是逻辑学;当被限定于知性的特定对象上时,它就是形而上学。
依照这种分类法,就产生了两种形而上学的观念——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因此,物理学就既有一个经验的部分又有一个理性的部分,伦理学也同样如此。就伦理学而言,经验的部分可以比较明确地称为实践人类学;理性的部分称为道德学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