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金海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1997年-2007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读本科、硕士和博士,2007年7月到厦门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主要致力于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和研究,相关成果先后发表于《中国法学》、《法学》、《法律科学》、《厦门大学学报》、《私法研究》、《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时代法学》等刊物。
内容简介
无论是已经实证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还是尚处于理论构想阶段的准物权、自然资源占用权等传统自然资源利用权利建构理论都存在理论上的局限和制度上的不足。资源权成长于修正人类中心主义的土壤,导因于法律规制动物人、社会人和幸福人的制度配置要求,是指法律上的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资源权从内部构造而言,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为自然性资源权,它是指法律上的人为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生存而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另一类为人为性资源权,它是指法律上的人为满足人的“人为需求”——发展而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
在性质上,资源权既不是纯粹的公权,也不是完全的私权,它是一种公私法内容合体的新型权利——协同型权利。资源权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不是私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它在本质上是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