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50—2004《关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牌照灯认证的统一规定》,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制造厂一致性检验的最低要求”附件;
——牌照板的尺寸和测量点根据我国国情相应更改。
主要技术要求,如:一般技术要求、发光强度、光色和试验方法则与上述法规一致。
本标准代替GB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与前版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版3.2和4.2中转向信号灯的分类与限值;
——删除了前版3.3中原有的1类和2类牌照板的尺寸规格;
——修改了前版4.2制动灯的最大限值;
——修改了前版5.1中前位灯的光色要求;
——修改了前版9.1中不同型式的判定原则;
——增加了与前照灯混合的前位灯的最大限值;
——增加了对多个安装位置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非灯丝灯泡信号灯的检测要求;
——增加了闪烁工作的灯具的检测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7510—1998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装置,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对于本版标准实施前已通过型式检验的装置,对照本版标准相应规定如有不符,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