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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作者:幸红 主编

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4月
个人简介
幸红,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梅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年来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课题:流域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措施法律机制研究——以珠江流域为视角、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珠江流域水污染控制法律对策、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等数项省部级课题。完成《污染控制策略创新——排污权交易及其法律规范》专著1部。主编教材1部。先后在《法商研究》、《学术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河北法学》、《求索》、《黑龙江高教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数篇论文被《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学》、《外贸经济、国际贸易》等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任教期间曾获广东商学院“先进工作者”、“古勃勤奖教金一等奖”、“青年教师课堂教学优秀奖”。多次获广东商学院“教学优秀奖”、“三育人”先进个人等称号。
内容简介
目前,国内教科书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方法的论述较多,论述各有不同,本教材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必须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着眼于环境法的整体性、综合性的特点,深入研究各环境因素之间、人与环境之间、各环境保护措施之间以及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矛盾统一关系。只有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才能提高研究水平,不断完善国家的环境法制体系。
(2)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既有许多共同之处,也有各自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应当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以利于我们开阔视野,丰富研究课题,加强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研究环境法学,要从实际出发,把理论上的研究与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并进行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环境保护、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才能进行科学的概括和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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