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现有的法治的内涵中注人人性,无疑增加了不可或缺的内容,能避免将法治“空心化”,以提高法治的品质与内涵。因此,我们认为法伦理学的诞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当今社会具有独特价值。法伦理学是法学和伦理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一门研究法治氛围中人与人性问题的学说。围绕上述思想,我们将法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概括整理为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其主要内容为:
一、法治与“人”。我们认为人是现代法治的主题,现实法治的不足是重“物”不重“人”,法伦理学具有许多急需解决的有关人的课题。
二、法治的人性内涵。法治社会中,善有善的作用,恶有恶的价值。实践表明“性善论”已经对我国的法治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们也提出了环境与动物保护法中的人性问题。
三、善与恶的一般规律。在人类社会中,仅有“善”是不够的,因此,我们一方面提出“善意地对待法律”乃一国法治之根基,同时提出立法中的“先小人后君子”。
四、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以往我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不足,法律与道德关系在新时期具有新内容,表现为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与融合的趋势的出现等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我们越发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建设离开了伦理与道德的支撑,就容易成为没有灵魂的装饰品。
五、法伦理学与“良法”。古今中外的很多大家研究过良法,对什么是“良
法”、“良法”的标准问题提出了很多观点,我们认为在中国语境下存在良法定义与标准,我们将之概括为:真、善、美。如就立法而言,法律之“真”在于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六、法论理学的价值取向——保护弱者。谁是弱者?我们认为在现实社会中谁都可能成为弱者,因此要实现“立法上差别对待”。
七、情与理的法伦理学之解。理与法既冲突又和谐,法本无情,法亦有情。因此所谓“有理走遍天下”已经不合时宜。
八、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在法律人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忽略了对法学者的队伍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如在排名上,我们常常将法学者放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后,它深刻地反映了法学者在现实法治生活中的地位。
九、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在法官的职业定位上,我们提出法官不是官;在法官的道德定位上,我们提出了法官的良知,并提出了“判决要讲理”等原则。
十、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我们认为律师职业伦理具有独特性,因此,为建立真正科学合理的律师伦理规则我们需要做些具体的事。如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维护律师执业公平竞争等。
十一、在21世纪中国法律的终极之“善”。我们认为人民始终是现代法治的主体,目前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成熟的公民,因为法治乃人民之治。
此外,鉴于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深刻影响,这一影响已经渗透到了国内法,所以我们还提出了国际法伦理学。
正由于中国法治的历史并不长,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更非急功近利的产物,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如何将发端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法治理论,移植于中国并使之开花结果,始终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这也是本课题的价值与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