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特点:
第一,本书主要依据的是欧盟各国的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笔者没有考察欧盟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而是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和英国作为考察的对象。因为他们各自的民法典就体系和理论而言都是各具特色,完全可以作为久陆法系国家的代表,而英国、则是荚美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论迷中、在原则上区分两大法系的同时,也有一些内容是放在一起比较的。
第二,在研究方法上,采取区分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兼顾的方法。因为, 涉及的5个国家基本上可以分为3种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瑞士属于同类,法国和意大利相近,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则自成一体,但同类中也存异,异类中也存同,所以,对于惟一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因为法律传统的巨大差异,其不动产担保法律制度较为特别,无法分开揉进各部分与大陆法系的德、瑞、法、意作比较)采取主要单列概括,有时也与其他诸国具体比较的体例。
第三,本文的写作目的, 不在于具体的系统的介绍不同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而是主要着墨于一些基本理论和制度规范的比较分析,并探讨制度背后的决定因素及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制约。
第四,本文的体例,基本是按照大陆法系的框架来构建的,尤其是按照我国的担保法的划分,分为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和定金5编,分别进行比较和论述。但这种安排只是寻找一个观察的角度,其他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并非都包括上述5类,或者并非只限于上述5类。通过这个角度,择其相似或相近的制度进行或总体或部分的比较分析,溯其源头,析其异同,述其功能,判其优劣,以达到以他国法律为镜的目的。 本书的作者将自己的研究心得发表出来,期希与各位法学同仁共同切磋,以实现下列两个主要目的:
其一,通过比较,不但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其他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更进而明确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体系化和必然性,从而使我们在重构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时,应当不是轻率的取舍某一具体的制度,而是将其放在总的制度环境和立法目的下加以全面分析,再决定借鉴与否。法律制度正如一台设计精密的机器,每一具体的零件之间都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每一零件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有时,选择了其中一项,就等于选择
了整个体系。如果不注意这种协调性,会导致制度之间的矛盾、重复和浪费,甚至背离立法目的。以抵押权为例,从逻辑上讲,抵押权制度的不同,根本上取决于对抵押权的从属性、流通性的设计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设计由不同的抵押权登记制度所支撑,并进而决定了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同,例如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权的清除、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约定抵押权与法定抵押权及裁判上抵押权的关系、抵押权与优先权或先取特权的关系、与保证制度的互相影响等。选择不同的抵押权制度是由各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制度背景、立法目的所决定的,并受抵押权体系内部和外部必需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的制约。
其二,通过研究担保法律制度的演变和趋同,进而探究其背后所体现的法理,反思我国现行的尚不够完善与科学的立法,明了其弊端,并认识遵从规律的必要性。